- 中式結婚禮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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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過程中,充滿各式各樣的傳統儀式與習俗,
這些禮俗看似古板又過時,但仔細探究其背後的意義,
其實別有一番趣味,以下就為新人做簡單的說明!


雙方應備婚俗禮品

男方要準備的是迎娶新娘,以及後續宴客時種種所需要的物品,
女方則是要準備嫁妝與帶到男方家的婚俗禮品、生活用品等。


【男方】
蜜柑橘或頻果、火爐(烘爐)、木炭(或檀香、茉草)、瓦片、禮香炮燭、湯圓、
紅漆茶盤茶具、食新娘茶禮品、八仙綵或紅布、門簾、喜幛、紅紙、大小囍字貼、
安床用品、八卦米篩或黑色雨傘、車綵及綵帶、頭花(春仔花)、胸花、捧花、
白紗禮服、十二版帖、鞭炮、排炮、緣錢或緣粉、轎斗圓或蘋果、紅蛋、豬腿、
全雞、鮮魚、豬腳麵線、儀條(禮條)、六項紅包禮等等。

【女方】
蜜柑橘或蜜蘋果、雞蛋茶、湯圓、大小囍字貼、扇子、紅絲巾或手帕、青竹掃、
緣錢、緣粉、烏糖、雞蛋、蜜柑、五穀、芋頭、蓮蕉花、石榴、桂花、豬心、木炭、
火籠、謝籃、舅仔燈、子孫桶、壓箱用品、歸寧回禮等等。


結婚流程

(1)祭祖
由男方主婚人或長輩陪同新郎燃香祭祖,告知祖先即將出門迎親,並保佑平安順利。
祭祖完畢,新郎分發紅包給接嫁(迎娶)人員。

(2)出發
準備就緒後,吉時一到立刻出發,新郎手持捧花,攜帶紅包上車;
出發時,前導車的接嫁人員燃放排炮,同一時間,男方的家門前也要燃放鞭炮,
最好能在吉時的前一小時抵達女方家。

(3)請新郎
車隊抵達女方家後,女方派出一位男性晚輩(如新娘的弟弟),
手捧放有蜜柑或蘋果的紅漆喜盤為新郎開門,新郎摸摸蜜柑或蘋果後,
回贈晚輩開門禮紅包,然後手持捧花下車。

(4)討喜
新郎要將捧花交給在房中的新娘,此時,新娘的姐妹、閨中密友或伴娘要在房外攔住新郎,
不准他見到新娘,女方可提出條件要新郎答應,在新郎通過各項考驗、拿出紅包給討喜團後,
才能入房將捧花交給新娘,這個過程稱為「討喜」。

(5)辭祖
新娘拿到捧花後,由媒人與好命婦人扶出廳堂。新郎新娘並立,男左女右面向神明祖先神案,
由新娘的舅舅點香燭祭祖上香。

(6)拜別
辭祖後,女方主婚人端坐於廳前,新郎新娘跪於女方主婚人面前,
由女方主婚人面誡兩人要恩愛相處,
新郎新娘齊口向女方主婚人祝福「身體健康、長命百歲」,然後行三叩禮。
女方主婚人要把新娘頭紗蓋下,給新郎新娘各一個紅包並將兩人扶起。

(7)出門
 吉時一到,新娘在新郎、好命婦人攙扶下,一起走出大廳,
媒人則在門外手拿八卦米篩(或黑色雨傘),遮在新郎新娘頭上。
新娘先上新娘禮車,新郎再由另一車門上車。
女方親友將嫁妝與回禮交給男方接嫁人員裝載上車。

(8)擲扇
新娘手上要拿兩把扇子,新娘禮車一開動,就要往車窗外丟下一把扇子,稱為「放性地」(放下性子)。
新娘丟下的扇子由新娘的弟妹、晚輩拾起,
另一把則是新娘帶走,意謂將壞的脾氣(習慣)丟掉,好的脾氣(習慣)帶走。

(9)潑水
新娘的母親或父親待禮車開動後,用臉盆(或碗)裝水(或米),
潑向車後(也有習俗是用嘴含酒噴向車後),
意謂「嫁出去的女兒如潑出去的水」、「覆水難收」,
希望新娘不要有回頭或後悔的念頭。

(10)入門 
禮車抵達時,男方應派出一男童,雙手捧紅漆喜盤,
上放兩顆用紅紙圈起的大蜜柑(或蘋果),到新娘禮車旁,
開車門恭請新娘下車,俗稱「拜轎」。

(11)過火與破煞
進門時,男方大廳的門檻前需放置火爐(內燃木炭、檀香或茉草),
坦圈放在火爐下面,瓦片放在火爐後面。
新娘右腳跨過火爐,再踩破瓦片,俗稱「過火」與「破煞」。

(12)祭祖拜堂
新人進入大廳後,由男方主婚人陪同祭拜神明祖先。
主婚人與新人面對神案,男左女右並排而立,手持排香,先拜神明,再拜祖先,
男方主婚人面告家中某人今日成親,祈求列仙祖保佑五世其昌、家和事興。

(13)入洞房
洞房內要擺兩張椅子,椅子上要舖一件新郎的黑色長褲,
褲子下放銅幣或紙幣,表示「坐財、坐庫」,
或是二張圓椅由一條長褲的兩腳分別套住椅腳,表示兩人「同心」。
新人進入洞房後,並肩而坐在椅上,象徵夫妻一體、榮辱與共、有財有庫。
若未拜堂,新郎則在此時將新娘頭紗掀開,喝交杯酒(也可以在喜宴上喝)。

(14)吃豬心、圓仔湯
由媒人或好命婦人盛一碗豬心與湯圓進新房,
餵新人吃,祝福新人甜蜜圓滿、早生貴子。

(15)翻舖
此儀式也可在安床時進行。
男方會請來一位生肖屬龍的男童,在新床上翻滾,俗稱「翻舖」。
若無男童翻舖,則由新郎脫鞋在床上走一圈。

(16)探房
在過去,父母為了解女兒出嫁後在夫家的生活狀況,
會派新娘的兄弟登門探訪新人,稱為「探房」。
現在「探房」多在結婚當天,新人入洞房後進行。

(17)喜宴
在喜宴上,新人可向各桌一一敬酒,表示對賓客的感激之意,
或是進行活動、遊戲、致贈小禮物與賓客進行互動。
喜宴完畢後,新人會端著裝有喜糖、香煙、檳榔之茶盤於門口送客,與賓客拍照留念。

(18)結婚登記
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
立法院將行之多年的「儀式婚」制度,全面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應以書面登記為準,
且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方為有效的婚姻。 Related Posts Plugin for WordPress, Blog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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